编辑: lonven | 2014-05-04 |
五、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所有的青苗、林木、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梁平府发〔2013)
47 号文件规定执行. (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 为准,每亩定额补偿
12000 元;
农村宅墓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农村宅墓地勘测面 积为准,每平方米定额补偿
18 元;
林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按林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 ( 村组集体资产的分配,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小组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双桂街道办事处批准 后予以公布实施.
六、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
2014 年S月9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者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 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