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05-07

(三)养老理财规划 在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下,我国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主要依赖 第一支柱 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自主建立的 第二 支柱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对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障作用相对 有限;

但值得期待的是, 第三支柱 个人养老金1政策全面推 出后, 个人客户可享受政府税收优惠, 自主选择银行、 保险、 基金等各类专属养老产品和服务,满足养老保障需求,做好 适合生命周期的养老金融储备,改善家庭资产配置. 现阶段,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处于较低水平,为保障退休 生活质量,越来越多人选择银行理财产品作为稳健、可靠的 养老投资渠道. 银行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投 资期限较长,没有流动性设计;

二是投资金额总量较大,部 分产品为累积型,鼓励客户长期持有;

三是追逐长期收益, 根据客户的年龄结构设计差异化的风险投资策略;

四是针对 老年人需求,部分银行推出综合性养老理财业务,提供个性 化的增值服务.

四、给消费者的知情提示

(一)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知情提示 消费者应当认真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购买适 合自己的产品.消费者要认真阅读理财条款特别是除外责任、 费用等信息,认真判断后再确定购买与否,并签名确认.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不等同于一般存款产品,其涉及的 主要风险有:

1 2018 年,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 号) , 第三支柱 个人养老金启动保险业试点. 1.认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 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风险. 2.政策风险:如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 能影响理财产品的认购、 投资运作、 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 导致理财产品理财收益降低,甚至导致本金损失. 3.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可能会涉及利率风险等多种市场 风险. 4.流动性风险:如出现约定的停止赎回情形或顺延产品 期限的情形,可能导致消费者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 5.信息传递风险:如消费者在认购产品时登记的有效联 系方式发生变更且未及时告知,或因消费者其他原因导致无 法及时联系消费者,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投资决策. 6.募集失败风险:产品认购结束后,商业银行有权根据 市场情况和《协议》约定的情况确定理财产品是否起息. 7.再投资提前终止风险:商业银行可能于提前终止日视 市场情况,或在投资期限内根据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8.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 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理财产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 资金清算延误等.

(二)给基金消费者的知情提示 1.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 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有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与合规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 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消费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 存款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消费者进行长期投资、分 摊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 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消费者既可获得收益, 也可能遭受损失. 购买基金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4.代销银行和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以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 应提醒消费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消费 者自行承担. 5.银行作为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其受理交易委托的处 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银行不承担确保交 易成功的责任,对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保证责任. 6.银行从业人员应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 评价,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推介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所做 的推介仅供消费者参考.消费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根据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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