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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第
7 号法律公告
2007 年第
3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44 条次 页次 《法定代表律师条例》 56. 法定代表律师的委任 B70 57. 委任律师的权力 B70 58. 法律援助署署长出任首位法定代表律师 B70 《测量师注册条例》 59. 法律顾问 B72 《规划师注册条例》 60. 法律顾问 B72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61. 注册所需的文件 B72 《职业退休计划 (文件认证及证明) 规则》 62. 须予认证的文件 B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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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第
3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46 条次 页次
2007 年第
7 号法律公告
2007 年第
3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48 《法定语文 (根 4D 条修改文本) (对若干法例 的中文引称的提述) 令》 (在获律政司司长依 《律政人员条例》 (第87 章) 第7条授权下由法律草拟专员根 《法定语文条例》 (第5章) 第4D 条作出) 第1部生效日期 1. 生效日期 本命令自
2007 年3月19 日起实施. 第2部使对若干法例的中文引称的 提述达致一致 第1分部―― 《入境条例》 的中文简称 《旅游业赔偿基金 (特惠赔偿申领程序) 规则》 2. 代他人提出申请的程序 《旅游业赔偿基金 (特惠赔偿申领程序) 规则》 (第218 章,附属法例 F) 第4(3)(a)(ii) 条现予修订,在中文文本中,废除 《人民入境条例》 而代以 《入境条 例》 . 《太平绅士条例》 3. 修订附表
1 《太平绅士条例》 (第510 章) 附表
1 现予修订,在中文文本中,在第 I 部第
2 条中,废除 《人民入境条例》 而代以 《入境条例》 . 《官方机密条例》 4. 释义 《官方机密条例》 (第521 章) 第12(1) 条现予修订,在中文文本中,在 香港永久 性居民 的定义中,废除 《人民入境条例》 而代以 《入境条例》 .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 5. 委员会可作出关乎囚犯的建议 和作出释放囚犯的命令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 (第524 章) 第15(2)(a) 条现予修订,在中文文本中,废除 《人民入境条例》 而代以 《入境条例》 . 第2分部―― 《建筑物 (宪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 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的中文引称 《食物业规例》 6. 发牌条件 《食物业规例》 (第132 章,附属法例 X) 第33(1)(c) 条现予修订,在中文文本中, 废除 《建筑物 (宪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而代以 《建筑物 (宪 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 《冰冻甜点规例》 7. 正式牌照 《冰冻甜点规例》 (第132 章,附属法例 AC) 第19(1)(c) 条现予修订,在中文文本 中,废除 《建筑物 (宪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而代以 《建筑 物 (宪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
2007 年第
7 号法律公告
2007 年第
3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50 《奶业规例》 8. 正式牌照 《奶业规例》 (第132 章,附属法例 AQ) 第16(1)(c) 条现予修订,在中文文本中, 废除 《建筑物 (宪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而代以 《建筑物 (宪 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 《厌恶性行业规例》 9. 发牌条件 《厌恶性行业规例》 (第132 章,附属法例 AX) 第10(1)(d) 条现予修订,在中文文 本中,废除 《建筑物 (宪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而代以 《建 筑物 (宪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 《公众娱乐场所规例》 10. 宪生设备 《公众娱乐场所规例》 (第172 章,附属法例 A) 第56 条现予修订,在中文文本 中――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建筑物 (宪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而代以 《建筑物 (宪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 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