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4-05-08

1 人;

煤矿企业及煤矿专职调度员每班不少于

2 人.调度人员应 为管理人员.

第四章 调度人员基本条件与培训 第十二条 调度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 原则、实事求是;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了 解并掌握煤矿井下各专业基本知识,熟悉煤炭生产流程;

(三)掌握《煤矿安全规程》 《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和上 级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 掌握矿井生产能力、 生产布局、 煤层赋存和接续状况、 生产和经营计划、重点工程进度;

掌握矿井采煤、掘进、机电、 运输、通风、排水、洗选等生产系统状况,了解矿井大型设备性 能、完好状况;

掌握井下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五)掌握煤矿井下通信联络、人员位置监测、安全监控、 -

7 - 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 紧急避险系统作用、 使用方法及分布情况. 熟练掌握调度装备的操作使用和各种监测参数预警值, 了解当前 主要安全风险、 隐患, 熟悉煤矿应急预案、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避灾路线,具备事故应急救援等必备知识;

(六)具备本岗位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调度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 划,并严格实施.调度人员应参加上级调度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 合格证.

第五章 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调度工作管理制度. 制定并严格执行岗 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度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汇报制度、信 息汇总分析制度、调度人员入井制度、业务学习制度、事故和突 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文档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省煤矿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信联络 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图像监视系统、井下紧急广播系统使用管 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及煤 矿调度机构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调度记录、 台账、 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调度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保存时限应符合有关 规定. 电子版台账、 报表、 资料等信息定期备份, 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或批准,调度资料 -

8 - 不得擅自外借和对外公布.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范围:

(一)生产、基建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

(二)其他造成重要影响的事件. 第十九条 煤矿事故报告程序:

(一)一般事故(含一般涉险事故)应当在

1 小时内按隶属 关系报告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同时报 告其他有关部门;

(二) 较大及以上事故(含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在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煤炭工业局和其 他有关省级部门;

(三)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 应立即以电话快报的形式报告省煤炭工业 局并在

1 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必要时,可以同时直接报告省人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事 故报告程序:

(一)发生一般事故(含一般涉险事故)的,应当在接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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