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5-12 |
一、贷款范围和条件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列入山东省小微企 业推送名录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 款:
(一)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当年新招用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 员、本市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下简称 高校毕业生 ) 、硕士及以上学位 毕业生人数占职工总数 30%以上(100 人以上的企业达到 15%) .
(二)小微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正常生产 经营,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招用人员应签订
1 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 续、按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照青岛市城 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 ) 应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本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并按照青岛市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贷款方式和贷款贴息额度
(一)贷款方式. -3- 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均可办理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各银行 贷款规定和程序,向银行机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经办银行发放 贷款.采用房屋抵押、质押反担保方式并通过政策性创业贷款担 保机构和评估机构审查确认的,可由政策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 供贷款担保,由政策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 合作银行)办理手续并发放贷款.以知识产权、商誉权以及其他 形式反担保,且采用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由 财政部门按照应贴息贷款额度 1.5%的比例给予小微企业担保费补 助.
(二)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每招用规定人员
1 人15 万元标准计算应贴息贷款额度,应贴息贷款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具体额度由人社部门、贷款担保 机构、银行机构根据贷款申请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 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等情况综合确定.
(三)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对贷款期满且 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核发放的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小微企业贴息. 对贷款期限内新招用 人员(数量)就业岗位稳定度低于 50%的不予贴息.就业岗位稳定 -4- 度=(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员在贷款期限内实际缴纳社会保 险月数合计/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员人数*24 个月)* 100%.贴息资金和担保费补助由财政部门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在 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和 条件的,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