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4-05-14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依据 其他共同审 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 监督方式 备注

1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 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 试验审批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 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手续. 2.[地方法规]《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 (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 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 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网上办事大厅统一提供) .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转报)申请;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测和年度检测(年审)等方式,加强许 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①汕头市行政服务热 线:12345;

②汕头市经信局:0754- 88698131;

③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020-83134746.

2 制式无线电台(站) 强制 备案 1.制式无线电台 (站)强制备案 (新申请)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需要使用无线电 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 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 (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 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 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网上办事大厅统一提供) .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转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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