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4-05-15 |
负责合作办学及外国 教育专家等工作. 14.拟订并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
组织协调并监督 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实施;
负责推广普通话 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15.负责、指导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 16.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根据上级招生 文件和有关规定,负责制订、修订和完善西宁市招生考试工作的
4 规章制度. 2.负责全省硕士研究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师资格 考试、城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考务工作. 3.负责全市普通大中专招生考试、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和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的协调、指导、巡视、检查等考务管理工作. 4.负责全省非师范类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 、 《教 育心理学》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及证书发放工作. 5.制定和规范考务工作流程,负责各类国家级考试的主考、 监考培训工作,负责招生考试政策的科研工作. 6.负责考风考纪管理的检查和督促,做好招生考试稳定工 作,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报告相 关违纪情况. 7.指导区县招办试卷保密室硬件设施建设及保密制度、 保密 措施的落实. 8.负责对区县招办及考点(学校)的考务工作进行考核. 9.负责市招委会成员单位之间的牵头、协调配合工作. 10.负责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相关要求.
2 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3.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
5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 作进行督导.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评 估. 6.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 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 7.负责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向市人 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组织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9.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工作. 10.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共19 项) 1.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2.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3.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 罚;
4.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 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产生恶劣社会影 响的处罚;
6.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 7.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8.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 (1-8)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主席令第
80 号2002.12.28)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