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4-05-15 |
8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 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1998.3.6)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 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 的, 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9.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主席令第
80 号2002.12.28)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 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 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 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1998.3.6)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 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 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 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9 1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 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主席令第
45 号1995.3.18)第七 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1998.3.6)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 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主席令第
45 号1995.3.18)第八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1998.3.6)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法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13.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主席令第
45 号1995.3.18)第七 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