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06-07

5 特殊技术、培训.操作知识和咨询服务. 说明: 技术援助 可以包括 技术数据 的转让. 技术数据 ― 技术数据 可以采用下述形式:蓝图、 平面图、

图表、模型、公式、工程设计和技术规格、手册以 及诸如磁盘、磁带、只读存储器等其他媒体或器件上所写入 的或记录的规程. 使用 ―系指运行、安装(包括现场安装) 、维护(校核) 、修理、大修和整修.

(四)材料和设备 1.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 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十条所定义: 1.1. 源材料 源材料 一词系指含有自然界中同位素混合物的 铀;

贫同位素

235 的铀;

钍;

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 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项材料;

含有达到理事会随时确定 含量的上述一种或数种材料的任何其他材料;

由理事会 随时确定的其他材料. 1.2. 特种可裂变材料 1.2.1 特种可裂变材料 一词系指钚-239;

铀-233;

富集了同位素

235 或233 的铀;

含有一种或 数种上述材料的任何材料以及理事会随时 确定的其他可裂变材料;

但 特种可裂变材

6 料 一词不包括源材料在内. 1.2.2 富集了同位素

235 或233 的铀 一词系指 含有同位素

235 或233 或兼含二者的铀, 而 这些同位素的总丰度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 大于自然界中的同位素

235 与同位素

238 的 丰度比. 但是,对于本核转让准则而言,不应包括以下(1) 分段指明的物项,和向某一接受国在

12 个月期间内出 口低于以下(2)分段规定限额的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 材料: (1)同位素钚-238 浓度超过 80%的钚.用作仪器 传感元件在克量或克量以下的特种可裂变 材料;

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例如用于 生产合金或陶瓷的源材料. (2)特种可裂变材料

50 有效克;

天然铀

500 千克;

贫化铀

1000 千克;

钍1000 千克. 2. 设备和非核材料 政府采用的设备和非核材料物项的名称如下 (低 于附件 B 中指出的水平的量可看作无实际意义) : 2.1. 核反应堆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和部件

7 (见文件 B,第1段) ;

2.2.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见文件 B,第2段) ;

2.3. 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 的设备(见文件 B,第3段);

2.4. 核反应堆燃料元件制造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 造的设备(见文件 B,第4段) ;

2.5. 天然铀、贫化铀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同位素分离厂 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 (见文件 B,第5段) ;

2.6. 生产或浓缩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以及专门为 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见文件 B,第6段) ;

2.7. 分别按照第

4 段和第

5 段的规定可用于制造燃料 元件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的转化厂以及专门 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见文件 B,第7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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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触发清单物项的说明(文件 B,即文件 A 材料和设备 第2段中指明的物项) 1. 核反应堆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和部件 1.1. 整座反应堆 能够运行以便保持受控自持链式裂变反应的核反 应堆,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零功率堆定义为设计的 钚最大生产率每年不超过

100 克的反应堆. 注释 一个 核反应堆 基本上包括反应堆容器内或直接 安装在其上的物项、 控制堆芯功率水平的设备和通常含 有或直接接触或控制反应堆堆芯一次冷却剂的部件. 不打算把那些能适当地加以改进使每年产钚量大 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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