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06-07
1 附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总说明: 本清单分为核领域、导弹领域、化学和生物领域及补充 物项四个部分,分别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

1718 号决议、第2087 号决议和第

2094 号决议相关规定,依据国际原子能机 构INFCIRC/254/Rev.

11/Part

1、 INFCIRC/254/Rev.8/Part

2 文件、联合国安理会 S/2012/

947、S/2006/

853、S/2009/364 文件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第

2094 号决议附件三制定.

2 第一部分 核领域

1 I. 触发清单

一、核转让准则

2 中提及的触发清单(文件A)

(一)说明 1. 不应由于零件的转让而排除这类控制对象.每一国 政府为达到这一目的将采取其所能采取的行动,并将继续寻 求所有供应方均能使用的关于零件的适用定义. 2. 参照核转让准则第 9(b) (2)段,当设施的设计、 建造或运行过程所依据的物理过程或化学过程与触发清单 中确定的相同或相似时,该设施应被视为 同类 . 3. 供应方确认铀浓缩厂、设备和技术与用于研究、医 学和其他非核工业目的的稳定同位素分离厂、设备和技术的 某些同位素分离过程有着密切联系.在这方面,供应方应认 真审查其有关稳定同位素分离活动的法律措施,包括出口许 可证审批条例以及信息/技术的分类和安保实践,以确保必 要时执行适当的保护措施.供应方确认在特定情况下,有关 稳定同位素分离活动的适当保护措施将与有关铀浓缩的保 护措施基本相同. (见文件 B 第5段中的按语. )根据本核转 让准则第 16(a)段,供应方应酌情与其他供应方进行磋商,

1 此部分内容系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254/Rev.11/Part

1 文件和INFCIRC/254/Rev.8/Part

2 制定.

2 核转让准则由核供应国集团制定,详见国际原子能机构 INFCIRC/254/Rev.11/Part

1 文件.

3 以促进在稳定同位素分离厂、设备和技术的转让和保护方面 实施统一的政策和程序.

(二)技术控制 与本清单所列任何物项直接有关的 技术 转让将在国 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受与物项本身同等程度的详细审查 和控制. 对 技术 转让的控制不适用于 在公共层面 的资料 或 基础科学研究 . 除为核不扩散目的对 技术 转让进行控制外运行,供 应方还应考虑恐怖分子袭击的危险,促进保护这类触发清单 设施的设计、建造和技术,并应向接受方强调保护这类技术 的必要性.

(三)定义 技术 ―系指本清单所列任何物项的 研制 、 生产 或 使用 所要求的特定资料.这种资料可以采用 技术数 据 或 技术援助 的形式. 基础科学研究 ―主要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到的 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而从事的实验性或理论性工作,此 类工作主要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实际目的或目标. 研制 ―涉及 生产 前的各个阶段: - 设计 - 设计研究

4 - 设计分析 - 设计概念 - 原型的装配和试验 - 小规模试验生产计划 - 设计数据 - 把设计数据转换成产品的过程 - 构形设计 - 总体设计 - 配Z 在公共层面 ―本清单所述的 在公共层面 系指已 经获得的技术,而对其进一步转用可以不加限制. (版权限 制并不排除使用在公共层面的技术. ) 生产 ―系指下述各生产阶段: - 建造 - 生产工程 - 制造 - 合成 - 组装(装配) - 检查 - 试验 - 质量保证 技术援助 ― 技术援助 可以采用下述形式: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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