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4-06-07 |
100 克的反应堆排除在外. 为在较高功率水平下持 续运行而设计的反应堆, 无论其产钚能力如何都不被认 为是 零功率反应堆 . 出口 只能根据核转让准则的程序出口此范围内的全套 重要物项. 在此按功能定义的范围内只能根据核转让准 则程序出口的那些单个物项列在第 1.2.到1.10.段. 政 府保留对此按功能定义的范围内其他物项适用核转让 准则程序的权利. 1.2. 核反应堆压力容器
9 金属容器,或工厂为其预制的主要部件,是专门设 计或制造用来容纳上述第 1.1.段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堆 芯以及以下第 1.8 段定义的堆内部件. 注释 物项 1.2.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顶盖,它是工厂 预制的压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1.3. 核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对上述 1.1.段所定义的核反 应堆插入或从中取出燃料的操作设备. 注释 以上所述的物项能进行负载操作或利用技术上先 进的定位或准直装Z以便允许进行复杂的停堆装料操 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观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 . 1.4. 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上述第 1.1.段所定义的 核反应堆的裂变过程的棒、 供其所用的支承结构或悬吊 结构、棒驱动机构或控制棒导管. 1.5. 核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上述第 1.1.段所定义的 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和一次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