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4-06-13 |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 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力丰 (集团) 有限公司之所有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交予买 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本通函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力丰 (集团) 有限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 约.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7) 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 152-160号金龙工业中心1座1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42页至 第143 页. 无论 阁下拟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 阁下根娓街砦伪砀袼杏≈ 指示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28 号金钟汇中心
26 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目录CiC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愿共同及个别 对本通函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 等所知及所信,并无遗漏任何事实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 页码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5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17 附录二 - 项目公司之会计师报告
21 附录三 -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77 附录四 - 目标集团之估值报告
90 附录五 - 本集团之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96 附录六 - 项目公司之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125 附录七 - 一般资料
13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41 释义C1C於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根眯榻ㄒ槭展捍酃煞 「该协议」 指 卖方 (作为卖方) 与买方及巨轮 (作为买方) 以及项 目公司就收购事项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月 二十一日之购股协议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认购期权」 指 期权卖方根谌ㄐ槭谟枘勘旯局瞎浩谌, 可要求期权卖方向目标公司出售期权股份一 「本公司」 指 力丰 (集团) 有限公司,一间根倌酱锓勺⒉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 号:387) 「完成」 指 完成买卖待售股份 「完成日期」 指 该协议项下完成之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之日后第 五个营业日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分销协议」 指 买方与项目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订立之协 议,以委任买方为经销商,於中国内地、澳门、香港、台湾及东南亚对项目公司之所有产品进行分 销、广告宣传、促销及销售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吕博士」 指 吕新荣博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巨轮」 指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释义C2C「巨轮完成收购」 指 巨轮完成买卖目标公司 44.996% 之注册资本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IKB」 指IKB Equity Capital Fund GmbH,为OPS 待售股份 之法定及实益拥有人 「独立第三方」 指 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且连同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各方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 中载列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买方或其代名人根钚橹蹩罱蚰勘旯 垫付最多 3,000,000 欧元 (约32,258,000 港元) 之贷 款 「贷款协议」 指 买方或其代名人 (作为贷方) 与目标公司 (作为借 方) 於完成时就贷款将订立之贷款协议 「截止日期」 指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或买方、巨轮及卖方书面 协定之较后日期 「管理人」 指Matthias Schmidt 先生、Georg Zander 博士及 Peter Stein 先生,均为项目公司之现有股东及独立第三 方 「代名人」 指 买方之任何全资附属公司 「OPS 待售股份」 指 项目公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