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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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中处置区的污水排放应按照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 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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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新建单位的一级排放标准执 行;
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必须达到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 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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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污水排放的三级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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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中处置区的空气质量应按照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 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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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的二级标准执行;
采用焚烧 方式加工处理废弃机电产品的设施废气排放应按照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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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中危 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集中处置区内企业的其他废气排放应按照 《 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 G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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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 )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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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集中处置区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按照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G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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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中新、改、扩建 企业的二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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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集中处置区的噪声应按照 《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 G 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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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的二类标准执行;
集中处置 区内企业的噪声应按照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G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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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中的二类标准执行. 集中处置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隔音为主的噪声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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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拆解、加工后,不得将不可再利用的废物自行运出、 丢弃或在区内随意存放,应堆存在集中处置区的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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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将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根据性质分类,在固定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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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将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按照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 ( G 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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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行特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不 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一般废物进行处置.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和一般废物应集中送交当地环境卫生机构进行统一处理.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集中送交有资质的企业 进行统一处置.
8 进口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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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废弃机电产品加工企业必须以材料回收为目的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彻底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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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集中处置区在选址时应距离进口口岸较近,以降低运输成本,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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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中处置区应是一个独立性、封闭性较强的区域.一般要求园区仅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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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应在集中处置区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立专门进出通道、电子地磅系统、电3HJ/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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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子车牌识别系统、集装箱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通道式放射性探测系统,并配备其他查验辅助 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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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对集中处置区的进、出口进行严格监控.防止以下废物入区:没有利用价 值的废物;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废物;
危险废物;
其他禁止进口的废物.出区物质的形态只能为 原料状态和无法利用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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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必须对进入集中处置区的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检查,以防在运输过程中对其 进行拆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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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集中处置区应建立统一的原料、产品和废物进、出集中处置区的登记和核销制度,采取入区物 质集中登记,拆解后分类统计,出区销售核销的办法进行管理. 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应记录进、出集中处置区的原料、产品和废物的名称、数量、时间、去向 等.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必须建立统一的日常管理台账,记录每批次进、出区的货物的种类、数量、 来源、加工拆解后的成分、去向与结存情况,及不可利用的残余物的处置方法和去向等. 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及区内企业随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如实提供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