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4-06-16 |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类社会活动的举办方,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活动举行期间保障: 在活动正式举行、 接纳活动参加者进入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的期间(不包括活动的筹备、 间息、结束期间),保险人提供如下风险保障:
(一) 活动参加者损失赔偿责任 活动参加者在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伤亡或财物毁 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 活动参加者急救费用保障 活动参加者在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过程中, 突发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受伤, 对于被保 险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的当场抢救及紧急运送医院的费用,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三) 第三者损失赔偿责任 在活动场地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四) 广告、装饰物责任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在活动场地内所安装布置的广告物、装饰物、灯饰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 致活动参加者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并 非由被保险人安装布置的、活动场地原有的广告物、装饰物、灯饰导致的事故不属于责任 范围.
(五) 活动场地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租用的活动场地举行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场地提供方的建筑 物、固定设备、地面及地基的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活动场地正常损
2 耗、出现污渍或垃圾等不属于责任范围. 第四条 筹备、间息、结束期间保障: 在活动的筹备期间(仅指活动举行前进行场地安装布置、彩排预演期间)、间息期间(仅 指活动举行过程中不同时段活动的间息期间. 该期间活动参加者被要求离场, 由活动举办者 进行场地清理或重新布置工作. 若活动参加者在场休息则视为活动举行期间)、 结束期间(仅 指活动结束后进行收尾性工作,如:场地清理、设备及设施拆除等),保险人提供如下风险 保障:
(一) 第三者损失赔偿责任 在活动场地内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 场地布置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对租用的活动场地进行安装布置、装卸物品、运转设备时发生意外事故,造 成场地提供方的建筑物、固定设备、地面及地基的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活动场地正常损耗、出现污渍或垃圾等不属于责任范围. 第五条 法律费用及施救费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