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4-06-16

(一) 法律费用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因与活动参加者、第三者或其它事故责任方之间产生纠纷, 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统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但前提是该费用的支出事先经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 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 施救费用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活动参加者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的 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活动举办方 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所支付的正常费用(含安全评估、检查、隐患消除、聘请安全工作人员、 配备安全管理设施及提供相关物质保障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 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非依法举办的活动;

(二)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活动场地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邪3教组织活动、盗窃、抢劫;

(五)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 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活动举办者所拥有的、保管的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但保险责任中第三条第

(五)款 活动场地损失赔偿责任 和第四条第

(二)款 场地布置损失赔偿责任 所承保的 损失赔偿责任不受此限);

(二) 活动举办者及其雇员、活动组织人员、工作人员、参赛/参演/参展人员等为 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 精神损害赔偿;

(六) 间接损失;

(七) 在停车场地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及车内或车上物品的损失;

(八) 由于动物、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失;

(九) 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它专门职业引起 的赔偿责任;

(十) 因提供或销售的商品、食品、饮料、卫生装置存在缺陷或受污染而导致人身 伤害(含食物中毒或传染病);

(九)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土地、财产或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十一) 活动参加者参加高危险性活动导致人身伤害(含:乘坐热气球、乘坐滑翔伞/ 器等飞行物、打猎、漂流、探险、特技表演、搏击、骑马、赛车、潜水、冲浪、滑雪、滑草、滑板、轮滑、蹦极、跳伞、滑翔、攀岩、高山速降、定向运动、越野、野外生存等);

(十二)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4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期限自活动举办者进行场地安装布置开始, 至活动结束后清理 场地、拆除设备及设施完毕时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 载明的起讫时间.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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