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4-06-26 |
3、属于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阅处的重复来信和一信 多投的信件,一律转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阅处. ―4―
(十)从事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
1、本人是被举报、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近亲属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 问题公正处理的. (十一)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批准已了结的 来信 (函) 、 来访和电话举报文字材料以及初步核实结论材料 进行整理,予以归档.
第四章 对举报人的保护 第六条 鼓励所有员工举报违规违纪行为,并严禁以下 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侵犯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 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 ―5― 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 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 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对举报人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必须正确对待举报人举报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借 口打击报复举报人.接受举报或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要严守 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 料及举报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 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
(三)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调 查处理举报事项时干扰和妨碍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
(四)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 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 材料.
(五)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责任 单位或上级单位反映.本制度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人 或被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益以及 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六)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而受到处分或其他不公 正待遇时,集团公司可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做出 处理决定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予以纠正.因投诉举报造成投 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举报人有权要 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包括纵容、包庇或 收买、指使他人对投诉举报人实施侵害、打击报复的,应追 究相应的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反舞弊举报管理办法》 (中铁一纪【2016】6号) 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