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7-10 |
4 ― 6.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 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 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转入其他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学籍. 第五条 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 册的,应及时补注册;
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 未注册 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 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 专科为三年. 本科生实行学分制, 专科生实行学年制.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凡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 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批准允许 提前毕业. 第七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由于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课程 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 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可按学期计算).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含休学、停学、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延长修 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并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 第八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各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 动,下同)在培养计划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专业培 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理论教学原则上按
16 学 时折算
1 学分;
实践教学原则上按
1 周折算
1 学分,体育教学原则 上按
26 学时折算
1 学分.每门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详 见专业培养计划.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 分. ―
5 ― 第十条 学生应当依据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个人的课程攻 读计划.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校级选修课、院(学部) 级选修课).
(一)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攻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学科基 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
(二)院(学部)级选修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 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 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从若干门课程或若干实践教学环节中 选一定数量的课程、课程组或实践教学环节.
(三)校级选修课包括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类、经管类、通 用科技类等;
第四章 选课、免修与免听 第十一条 选课原则 1.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手续进行选课.学习成绩优 秀或某学科成绩突出者,经院(学部)主管领导批准,允许跨院、 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选修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 再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均应按课程要求修 读. 3.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 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4.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按申请程序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选学 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 5.学生一般不得选修与本班正常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
6 ― 6.学生选课的门数,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为 宜.特殊情况经院(学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增减选修学分. 7.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部分课程.在他校修读的 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选修手续 1.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一般不需办理选课手续.凡是选 修课、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跨学校、跨学院、 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等,都必须事先办理选修手续. 2.每学期各学院在收到学校下达的下学期教学任务后,在教师 指导下组织学生选改学期的选修课程. 3.选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