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4-07-11 |
b)不连续流动的水流,如间歇排放;
c)流量不固定,所测参数(如余氯、硫化物、微生物、动植物油、石油类、有机物、氰化物 等)性质不稳定,若采用混合样,会因个别样品之间的相互反应而掩盖了它们之间的差别;
d)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要确定污染物出现的时间;
e)需要污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变化情况的数据;
f)需要根据较短一段时间内(不超过
15 min)的数据确定水质的变化规律;
g) 需要测定水体空间参数变化特征, 如某一参数在水流的不同断面和 (或) 深度的变化情况;
h)在制订较大范围的采样方案前的测定. 4.4.1.2 混合采样 混合采样包括等时混合水样和等比例混合水样两种,可手工或自动采样采集.自动采样时所 用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 HJ
372 的相关要求. 每个生产日或生产周期内混合样品的采样数量不应少于
3 个.
4 当污水流量变化小于平均流量的 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采集等时混合水样. 等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器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例混 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污水排放流量, 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集与排放 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 以下情形可以采集混合水样: a)计算一定时间的平均污染物浓度;
b)计算单位时间的质量负荷;
c)污水特征变化大. 4.4.2 采样频次 4.4.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其他相关环境 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从严执行. 如未明确规定采样频次,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
8 h 以内的,采样时间间 隔不应小于
2 h;
生产周期大于
8 h,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小于
4 h;
每次监测的采样频次应不少于
3 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小于
4 h,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 不少于
3 次.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 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以多次采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日均值(pH 值、色度、急性毒性、微生物等 项目以单次结果计) . 雨水排放口有流量时,根据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确定采样频次. 4.4.2.2 执法监测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的现场采样,可以即时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 样品,作为判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4.5 其他 监测方案中关于监测准备、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分析、监测数据处理以 及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应分别按照本标准 5~10 的相关要求制定.
5 监测准备 5.1 采样器材和现场测试仪器的准备 5.1.1 采样器材主要是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应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准备合 适的采样器材,如要求不明确,应按照附录 A 执行. 5.1.2 采样器材的材质应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样品采集、样品贮存期内不会与水样发生物 理化学反应,从而引起水样组分浓度的变化.采样器具可选用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等材质,样品 容器可选用硬质玻璃或聚乙烯等材质. 5.1.3 采样器具内壁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处理.采样器具应有足够的强度,使用灵活、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