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4-07-12

3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 体积.柱截面较小尺寸小于 800mm 时,预制柱间后浇混凝土高度 可取不大于 800mm. 4.0.4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 采用高精度模板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1?2 = ?1?2 ? * 100% (4.0.4) 式中:q1a2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高精度模板 的应用比例;

V1a2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高精度 模板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V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4.0.5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 采用成型钢筋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1?3 = ?1?3 ? * 100% (4.0.5) 式中:q1a3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成型钢筋的 应用比例;

V1a3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成型钢 筋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4.0.6 混凝土结构的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 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按本标准第 4.0.2 条计算结果 不小于 35%,且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高精 度模板时,竖向构件总评价分值可取按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确定的评价分值和修正后的按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确定的评价分 值之和,且竖向构件总评价分值不超过

30 分. 4.0.7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 同时采用高精度模板和成型钢筋时, 可分别按本标准第 4.0.4 条和 第4.0.5 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取两 部分评价分值之和. 4.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评价分值取

30 分. 4.0.9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的柱采用钢柱 或钢管混凝柱、梁采用钢梁、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施工应用 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取

25 分. 4.0.10 梁、楼板(屋面板) 、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 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1? = ?1? ? * 100% (4.0.10) 式中:q1b――梁、楼板(屋面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 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A1b――所有楼层 (含屋面) 预制装配的梁、 楼板 (屋面板) 、 楼梯、阳台和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所有楼层(含屋面)的梁、楼板(屋面板)、楼梯、 阳台和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4.0.11 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 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叠合楼板的预制底板间宽度不大于 300mm 的后浇混凝土 带水平投影面积;

3 金属楼承板(屋面板)组合楼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4 木楼盖(屋盖)和轻型金属屋面的水平投影面积;

5 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4.0.12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2a = A2a A?1 * 100% (4.0.6) 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所有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 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所有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 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3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 根据应用情况,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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