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4-07-16

二、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六) 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 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赋予现有机构相关业务 资质.研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 类实施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推动实施机构与各类股权 投资机构和社会产业资本合作,提高业务能力特别是股权管理能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七)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 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资管产品、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 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募集股权性资金开展市场化债 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类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 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投向市场化债 转股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

4 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八)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 策工具,积极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支 持.完善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股权性资金参与降杠杆和市场化债转 股的引导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九)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集中 开展转股资产交易,提高转股资产流动性,拓宽退出渠道.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 年底前)

(十)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 市场化债转股,探索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 先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 时间:持续推进) (十一)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指 导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债转股协议中对 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

推动将市场化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

5 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 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治理结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 成时间:持续推进) . (十二)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针对转股企业存在的股东行 为规范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问题,研究加强转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政 策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 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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