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7-16 |
三、加快推动 僵尸企业 债务处置 (十三)完善 僵尸企业 债务处置政策体系.研究出台有效 处置 僵尸企业 及去产能相关企业债务的综合政策以及金融等相 关领域的具体政策,落实好有利于 僵尸企业 出清的税收政策, 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 僵尸企业 出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 年底前) . (十四)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与法院之 间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问题, 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 (最高人民 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
6 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五)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研究总结依法破产实践中遇 到的问题,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研究完善庭外重组制度和建立 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 分流;
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
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 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 (十六)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产融合作,充分发挥资 本市场在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
加大对基于产业整合的并购重 组的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 时间:持续推进) (十七)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指导企业积极利用产权 市场转让质量效益不高、与主业协同度低或非主业、亏损企业等相 关资产,有效回收资金;
继续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两金(应收账款 和存货)压降等多种手段提高企业整体资金利用效率(财政部、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 进) (十八)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按照 真实出售、破产隔离
7 原则,有序开展信贷和企业资产证券化.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九)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指导企业合理用好各类债 务融资工具,形成合理的债务类型和期限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 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加强主板、中小板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等不同市场间的有机联系.稳步推进股 票发行制度改革,深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 市场.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 展优先股和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优化上市再融资结构.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 (二十一)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 转股所涉的 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 作,在坚持市场 三公 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 (二十二)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在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的前提下,对于纳入重点降杠杆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专题研究, 予以支持.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地方国有企业降杠杆涉及的国有 资产审批事项,纠正不恰当升高审批层次的做法或不审批不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