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4-07-17

20 日及借款本金偿还之日.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甲方应在该日或之前将截至该付息日的借款利息支付给乙方. (3)在本合同规定 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甲方将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同时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提前 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则甲方应付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6、借款偿还: (1)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结清:乙方实现债 权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复利、借款利息、借款本金. (2)借款 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借款本金按照下列方式偿还:每笔借款本金由甲方于该 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还. (3)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或该日之前向 乙方划付应偿还的相应借款本金和该部分本金对应的截至该还款日应付未付的 全部利息, 并应保证偿还的借款本息于该部分借款本金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到达乙 方指定账户.

(二)相关担保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 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及其配偶梁秀红女士及 中技集团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诚信托签 订了《保证合同》 ,其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上海晶茨、颜静刚先生和梁秀红女士、中技集团 债权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信托报酬、信托税费、管理费用等) ;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即债权人依据 主合同及本合同行使任何权益、 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或 仲裁费) 、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债务人在主合同因任何原 因被提前终止或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情况下应向债权人承担的任何性质的支 付义务和其他赔偿义务.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 所负的全部债务责任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关联人向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 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已就关联人上海晶茨、颜静刚先生和梁秀红女士及中技 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关内部豁免程序.

(三) 中诚信托与公司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 除上述借款业务之外的其他关系.除该笔借款外,中诚信托与公司及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四、本次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有利于公 司拓宽融资渠道,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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