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7-29 |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
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为0.0237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为 0.0225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6月25 日 除息日:2015 年6月2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6月26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5 年4月29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4月30 日的《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6月2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
(三) 分配方案: 以公司
2014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
822827999 股为基数, 向全体登记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 含税) ,共分配现金股利 20570699.98 元.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 规定,个人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 税率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 10%;
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5%. 根据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本公司将统一暂按 5%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375 元. 个人股 东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超过 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
3、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 "沪股通" )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2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