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7-29 |
4、对于公司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5 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 年6月25 日
(二) 除息日:2015 年6月26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6月2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6月2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 本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 行发放;
(二)除控股股东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 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邮政编码:014030 联系
电话:0472-3117182 联系传真:0472-3117182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