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4-07-30 |
4 条3款的约定,被告不能按时完工的约定,
17 条第
1 款的约定,再次被告已经超额支付原告工程款,现在请求被告赔偿损 公告编号:2018-035 失,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王官祥辩称, 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完工,完工 后反诉人入住我方的工程,反诉人未向我方给付图纸,图纸是
2014 年7月7日的,合同签订是
2014 年8月5日,合同签订在图纸后,所以双方约定的工程跟 图纸不一样, 所以我方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但是在庭审中反诉人出示图 纸说我方未完成工程,对其不认可.
(六)案件进展情况: 皓腾商贸于
2018 年7月29 日取得锡林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2502 民初
311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7月6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皓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 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王官祥剩余工程款
95000 元及违约金
235000 元,共计
330000 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皓腾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056.8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官祥负担 3371.4 元,由被告 (反诉原告)内蒙古皓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5685.4 元;
反诉费
8800 元,由被告 (反诉原告)内蒙古皓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皓腾商贸决定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并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 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之日,皓腾商贸决定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上诉 公告编号:2018-035 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本次诉讼暂时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小.若上诉败诉, 该诉讼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之日,皓腾商贸决定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上诉 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暂时对公司财务影响较小,若上诉败诉, 该诉讼将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2502 民初
311 号》 内蒙古皓腾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7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