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4-08-08
1 商标条例(第559 章) 申请编号 :

301802754 申请人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I LAN FOODS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类别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所作决定的理由陈述 背景 1.

申请人於2010年12月31日( 「申请日期」 ) 根 《商标条例》 (第559章) ( 「条例」 )就以下标记( 「申请商标」 )提交防御商标注册申请 (下称 「本申请」 ) : 2. 申请注册的货品及服务属类别1至29及31至45 (「申请注册的货品及服 务」),详情列於附件A. 3. 在审查阶段,申请人先后提交了以下四份法定声明,作为申请商标於申请 日期前已符合注册为防御商标的证:- (1) 李玉生的法定声明,日期为2011年9月27日(「第一份声明」) ;

(2) 杨立民的法定声明,日期为2013年4月29日(「第二份声明」) ;

(3) 杨立民的法定声明,日期为2013年9月2日(「第三份声明」) ;

以及(4) 杨立民的法定声明,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第四份声明」)

2 4. 商标注册处以本申请未能符合条例第60条的规定为由,不予接纳.申请人 的代理人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3日通知商标注册处,拟 就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聆讯. 5. 在2014年9月25日发出的信件中,商标注册处表明在聆讯中聆讯人员可重新 考虑本申请而作出裁决.聆讯於2014年10月29日在本人席前进行.黄添伟 大律师代表申请人出席聆讯及陈词.聆讯结束时,本人表示容后作出判决. 条例的条文 6. 有关注册防御商标的规定,载列於条例第

60 条.第60 条订明: 「(1)凡商标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而该商标就所有或任何该等货品或服 务使用频密至变得极为驰名於香港,以致就其他货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便 相当可能会减损其就首述的货品及服务所具有的显著特性,则该注册商标 的拥有人如向处长提出申请,该商标可就任何或所有该等其他货品或服务 而注册为防御商标. (2) 纵使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并没有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或没有打算就某些货 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 , 该商标仍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注册为防御商标. (3) 纵使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以申请人的名义作出并非作为防御 商标的注册,该商标仍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注册为防御商标. (4) 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为防御商标的商标,可於其后就同一货品 或服务而以该注册商标的拥有人的名义进行并非作为防御商标的注册. (5) 如有人根(1)款提出申请,而― (a) 有关商标并非以有关申请人的名义注册为商标;

或(b) 有关注册商标现予使用或曾予使用的围并不符合第(1)款所描述的 情况, 则处长须拒绝该项申请.

3 (6) 任何人可基於以下任何理由向处长或法院申请撤销任何商标作为防御 商标的注册― (a) 该商标并无以其他形式以注册防御商标的拥有人的名义注册;

或(b) 该注册商标现予使用或曾予使用的围并不符合第(1)款所描述的情 况, 而凡该注册商标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为防御商标的,该项撤销可就 所有或任何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作出. (7) 第38(3)条(注册申请)及第 52(2)(a)、(b)及(c)条(注册的撤销)以及 本条例中与本条相抵触的其他条文,并不就防御商标而适用.」 判决 7. 经详细考虑所有有关本申请的证,并黄大律师的书面和口头陈述以及所 有有关情况, 本人决定反对申请商标就任何申请注册的货品及服务注册为 防御商标,原因载述如下: 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8. 条例第60(1)条订明防御商标的注册条件可归纳如下: (1) 申请人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将同一标记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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