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8-08 |
(c) 推广该商标历时多久、推广的围及地域围,推广包括应用该商 标的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或宣传以及在博览会或展览会上介绍该 等货品或服务;
(d) 该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历时多久及注册的地域围(仅限於该段时 间及地域围反映出该商标的使用或为人承认的程度的围内);
(e) 成功地强制执行该商标的权利的纪录,特别是关於该商标获外地主 管当局承认为驰名商标的程度;
及(f) 与该商标有关联的价值.」 13. 条例附表2第1条第(3)款规定,「第(2)款提及的因素旨在提供指引,以 协助处长及法院决定某商标是否驰名於香港.呈交关乎任何该等因素的 资料,或在作考虑时视每一个因素为同等重要,均不是达致该决定的先 决条件.反而,每一个案均会视乎其个别情况而作决定.在某些个案中, 所有上述因素都可能有关,而在其他个案中,则某些因素可能有关,也 有别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