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4-08-08

(2) 该标记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而该标记就所有或任何该等货品 或服务使用频密至变得极为驰名於香港;

以及 (3) 该商标拥有人以外的人士就其他货品或服务使用该注册标记,相 当可能会减损其就首述的货品及服务所具有的显著特性. 条例第60条是为一些就某些货品和服务(货品和服务A)已注册的商标, 虽然没有就其他货品和服务(货品和服务B)注册,但在符合上述第(1) 至(3)项的情况下,可被接纳就货品和服务B注册为防御商标,即使商标 拥有人没有或没有打算就货品和服务B使用该商标(条例第60(1)及(2) 条).该防御商标也不会因没有使用而遭撤销.

1 因此,防御商标在条例

1 根趵 52(2)(a)条,商标的注册可遭撤销的理由包括:「(a) 该商标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 但在一段至少

3 年的连续期间内,该商标的拥有人没有在香港真正地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 标,而该商标亦没有在该拥有人的同意下在香港真正地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且并没有能成立的 理由(例如有对该商标所保护的货品或服务施加入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规定)不予使用.」条例第 60(7)

4 下享有的保护比普通商标更为广泛.要注册成防御商标,上述(1)至(3)项的条件,每一项都必须符合方可注册. 9. 香港并没有阐释条例第

60 条的本地判决案例.在聆讯时,王律师表示其 陈述不会依赖任何其他国家的相关法例或案例(包括其书面陈词第

6 段所 提到的外国案例). 申请人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将同一标记注册为商标 10. 根衔牡

8 段第(1)项,申请人须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将同一标记注 册为商标.申请人只拥有一个与申请商标相同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编 号为 300572102AA,注册日期为

2006 年1月25 日.该商标就附件 B 所载 的第

29、

30、32 及33 类别货品注册.申请人符合上文第

8 段第(1)项 的条件,并被视作依赖该商标,以支持把申请商标注册为防御商标的申请. 使用频密至变得「极为驰名於香港」 11.根衔牡8段第(2)项,申请防御商标的标记必须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 册,而该标记就所有或任何该等货品或服务使用频密至变得极为驰名於香 港.条?并无界定「极为驰名」一词的涵义.本人认,以什麽准则衡量 有关商标是否极为驰名於香港,可参考条例第4条对「驰名商标」的有关 规定及附表2所载可考虑因素,但要谨记「极为驰名」的标准较「驰名」 更高.在聆讯时黄大律师也同意这点.

2 12. 根趵4条第(1)款,在条例中凡提述有权根栋屠韫肌坊竦米 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商标,均须解释为提述驰名於香港.条例第4条第 (2) 款规定,在决定某商标是否驰名於香港时,须顾及条例附表2.附表2第1 条第(1)及(2)款规定― 「(1) 处长或法院在为施行条例第4条( 驰名商标 的涵义)而决定某商标 是否驰名於香港时,须顾及任何可从中推断出该商标是驰名於香港的因 素. (2) 处长或法院尤须考虑向处长或法院呈交而可从中推断出该商标是否驰 名於香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於)关於以下方面的资料― 条规定,条例第 52(2)(a)条及条例中与条例第

60 条相抵触的其他条文,并不就防御商标而适用.

2 黄大律师的书面陈词第3段5(a) 有关的公众界别对该商标的认识或承认程度;

(b) 使用该商标历时多久、使用的围及地域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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