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4-08-11 |
180 日内,被保 险人经医院(见10.7)初次确诊(见10.8)非因意外伤害(见10.9)导致罹患
1 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 日的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 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若曾复效, 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9.重大疾病定义 .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 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 金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航 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电梯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及 法定节假日 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 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如果主合同或者附加合同项下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则须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所 有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10)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2) ,或 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13)的机动车(见10.14)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10.15) (但符合本附加合同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定义的不在此限)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10.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10.17) .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8) .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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