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4-08-23 |
444 家法人持股司法裁定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及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经司法裁定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执行, 本公司
444 家法人所持 30,443,987 股份已过户至
8542 名实际 出资人名下.
2、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1,655,153 股(其中:3 家法人股东持有 1,211,166 股,经司法裁定后
8542 户 实际出资人持有 30,443,98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9.80%.
3、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07 年7月13 日.
一、司法判决与裁定过户
(一)司法判决及裁定事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
2007 年5月15 日作出了 《广东 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蓬民一初字第 582-
673、684-
733、798-
288、830-
841、871-
934、967-
1035、
1042、 1051-
1075、1081-1181 号]》 (以下简称 《判决书》 ) ,具体判决内 容如下:
一、市潮连供销社等
444 家法人单位名下的 30,443,987 股江 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确认为实际出资人区秋
2 达等相关自然人及单位所有,变更登记股东为区秋达等相关自然人及 单位.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蓬民一初字第 582-
673、 684-
733、 798-
288、 830-
841、 871-
934、 967-
1035、
1042、 1051-
1075、 1081-1181 号]》民事判决书,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
2007 年6月21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广东省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蓬执字第 850-1293 号》 (以下简称 协助执行通知书 )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 (2006) 蓬执字第 850-1293 号》 (以下简称 裁定书 ) , 具体协助执行及裁定内容如下: 登记在市潮连供销社等
444 家法人单位名下的 30,443,987 股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按面值变更登记到区秋 达等
8542 位实际出资认购人名下.
(二)司法裁定执行完毕后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情况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蓬民一初字第 582-
673、 684-
733、 798-
288、 830-
841、 871-
934、 967-
1035、
1042、 1051-
1075、 1081-1181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
2007 年6月21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协 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07 年6月29 日将上述股份过户办理完毕.过户完成前后,涉及到本次解除 限售的本公司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及持股情况详见《附表一》 及《附表二》 .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
2006 年2月21 日召开的公司
2006 年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6 年3月13 日实施.
(二)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 承诺
1、法定承诺事项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 同意本以股抵债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