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4-09-03 |
Almada e Castro 香港 公司注册处处长 公司编号:2543 公司条例(第32章) 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 SINO-I TECHNOLOGY LIMITED 之 特别决议案 于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通过 在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三号丽嘉酒店宴会楼层(B1)宴会厅 I 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正式通过下列 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 「动议修改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如下: (a) 删除现有章程第85条全文,并以下文取代U 「除非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另行决定,否则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两名.除非本公司股 东于股东大会上不时另行决定,否则董事人数并无最高限额.」;
及(b) 删除章程第87条中「但董事总人数于任何时间不得因而超过所厘定之最高人数」等 字眼,并以「但所委任董事人数于任何时间不得因而超过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 不时厘定之任何最高人数」所取代」 (签署)于品海 大会主席 No.
2543 编号 COMPANIES ORDINANCE (CHAPTER 32)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N REDUCTION OF CAPITAL AND SHARE PREMIUM ACCOUNT UNDER SECTION
61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依据第61条减少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登记证书SINO-I TECHNOLOGY LIMITED 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having by special resolution reduced its capital and share premium account as confirmed by an Order of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dated
21 June
2005 and having delivered a copy of the Order and of the Minute approved by the Court, I hereby certify the registration of this Order and Minute on
26 July 2005. 已通过特别决议减少股本及股份溢价帐,而且获得香港特 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发出一 项命令确认此特别决议,并交付该项命令的文本及一份经 法院认可的纪录,本人现谨此证明,此命令及纪录已于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登记在案. Issued by the undersigned on
23 August 2005. 本证书于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签发. Alan FONG for Registrar of Companies Hong Kong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 (方剑峰 代行) HCMP 597/2005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杂项案件二零零五年第597号 关于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 及 关于公司条例(第32章) 由本庭关法官审理 呈请判令 根据上述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下文统称「贵公司」)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 日向本法庭提出之日期为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之呈请申请. 及听取 贵公司之资深大律师之陈述 及阅读上述呈请后,根据日期为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之要求作指示之传票判令 ,本法庭判决公司条例第59(2)条不适用于 贵公司任何类别之债权人张宏任于二零零 五年三月五日提供之证词及该证词中提出之证据,于品海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提供 之证词及该证词中提出之证据,屈家宝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提供之第一份证词、屈 家宝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提供之第二份证词、屈家宝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提供 之第三份证词及该等证词中提出之证据及苏少廷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提供之第一份证 词及该证词中提出之证据,于品海于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提供之第二份证词及该证词中 提出之证据,以及日期为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之香港《英文虎报》及《信报》各自载有提 出上述呈请之通告之摘录内容.上述内容定于本日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