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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sopt.gov.mo www.dssopt.gov.mo 更改工程 更改工程 入则手续与技术指引 入则手续与技术指引 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 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

2011 年6月版 适用於由教育暨青年局发牌场所 适用於由教育暨青年局发牌场所 督课中心 督课中心 自修室 自修室 补习社 补习社 土土地地工工务务运运输输局局本指引会作不定期更新 最新版本可於本局网页内参阅或下载 本指引会作不定期更新 最新版本可於本局网页内参阅或下载 前言本指引仅作为设置持续教育、自修室、补习社、督课中心等 教育暨青年局发牌场所的最基本硬体条件和初步意见,工程准照 或行政准照的批准或发出,尚应符合规此类工程以及场所的管 理、消防、安全及卫生条件的一切法例规定,并且以呈交来的更 改工程计划的审批结果为正式意见.而正式意见只有在发出工程 准照后才视为确定性意见. 本指引会作不定期更新,以因应特定期间频繁出现的问题, 作出适时的公布及解释. 有关指引的最新版本可於本局网页内(www.dssopt.gov.mo) 参阅或下载. - 第1/9页更改工程典型步骤 选址 入则 工程准照 动工 竣工 行政准照 选址期间,应特别注意本指引第 一章所指的基本要求,以选择合 适的单位/?宇营运相关场所. 因应工程内容和涉及围,向土 地工务运输局递交 ?改工程 计划 .申请人须聘请合资格技 术员协助编制计划及提供专业 意?. 就行政准照事宜向 权限机关(教育暨 青年局)进行谘询 及作出申请 申请工程准照可於 申请核准?改工程 计划时一并作出, 但只有在?改工程 计划被核准后,才 有条件考虑发出工 程准照. 延期/续期 须於发出工程准照 后,才有条件考虑 批准动工. 工程完成后,须递 交工程竣工通知. 另外倘最终计划与 已核准计划?符时,应於完工前

30 天递交修改计划. 修改计划 因应?政当局发出 的意?或申请人主 动对计划内容作出 改动时,须递交? 改工程修改计划. 当工程未能按已发 出工程准照期限内 完成,须於工程准 照失效前提出延期 申请或失效后

60 天 内作出续期申请. 由发出?政准照的机关统一安 排验收.经验收后,由相应的权 限机关负责审批场所是否具备 条件发出?政准照. - 第2/9页

第一章 基本要求

1 可用作设置持续教育、自修室、补习社、督课中心等教育暨青年局发牌场所的地点 1.1 作商业用途的单位或楼宇;

1.2 作写字楼用途的单位或楼宇;

1.3 作社会设施用途的单位或楼宇;

1.4 场所不可设於作住宅、工业用途、货仓及停车场用途的单位. 1.5 发出行政准照的权限机关(教育暨青年局)对场所开设的位置不持反对意见.

2 走火距离的条件 2.1 出口位置设於地面层[1] :无选择(单一出口)的情况下为

30 米,有选择(多个出 口)的情况下为

45 米;

2.2 出口位置设於非地面层 (通往逃生楼梯) :无选择 (单一出口) 的情况下为

18 米, 有选择(多个出口)的情况下为

30 米. [1] 单位位於地面层,且?阁?或一?时,走火距?适用此规定.

3 其他应满足的条件 3.1 没有违法建筑工程、占用或更改楼宇之共同部分;

3.2 已获业主同意进行合法的更改工程;

3.3 不涉及增加单位面积或增加楼层(加建阁仔或半阁除外) ;

3.4 如场所位处第 56/84/M 号法令、第83/92/M 号法令或第 202/2006 号行政长官批示 所评定之区域或楼宇内,本局须徵询文化局之意见;

3.5 用於学习辅助及教学活动的空间须具备一个或多个窗户而取得自然照明及通风 的条件;

3.6 配备适当的自然通风条件. 【备注】 上述条件,仅为有关单位可作为持续教育、自修室、补习社、督课中心等教育暨青?局发牌场所的最基本硬 体条件和初步意?,工程准照或?政准照的批准或发出,尚应符合规此?工程以及场所的管?、消防、安 全及卫生条件的一?法?规定和检查委员会发出的意?,并且以呈交?的?改工程计划的审批结果为正式意 ?.而正式意?只有在发出工程准照后才视为确定性意?. - 第3/9页

第二章 建筑设计

1 场所结构可承受的活荷载值最少须为 4.0kN/m2 .若对场所的楼宇结构进行更改,为证 明符合使用上的安全,必须由已注册的土木工程师提供结构计划.

2 当场所内可容纳超过

50 人但少於

100 人时,则须设置最少

2 扇出入门,其出口门的个 别及合计宽度则须分别不少於

85 厘米及

180 厘米.如设置双扇出口门,则每扇门之宽 度不应少於

60 厘米.

3 场所内容纳人数少於或等於

50 人,则出口门宽度须不少於

90 厘米.

4 卫生设施(厕所)的规定:场所内容纳人数少於

25 人时,须设置一共用的卫生间;

而 容纳人数由

25 至100 人时,则须设置一个女士卫生间(包括一个便池及一个洗手池) 及一个男士卫生间(包括一个便池、一个尿池及一个洗手池) .

5 场所出入口与毗邻住宅出入口之间至少有一幅不少於

1 米长的墙身作分隔.

6 门面招牌规定:须位於单位的对应外墙围内,距离人行道的高度少於 2.7 米,向外 伸越不应多於

10 厘米,距离人行道的高度介於 2.7 米至 3.5 米之间,向外伸越不应多 於50 厘米,距离人行道的高度大於 3.5 米,向外伸越不应多於

75 厘米.而外港新填 海区(NAPE),外墙突出物在任何高度围向外伸越均不得超过

10 厘米.

7 冷气机与排气管道安装规定:高度限制与向外伸越的长度与上述第

5 点所指的规定相 同,另外应采用对其他单位使用人构成最少振动及热气排放影响的方式进行安装.因此,不建议冷气机与排气管道安装於天井内.

8 於学习辅助及教学活动空间,由地台面至假天花净空高度不得少於 2.6 米的距离.

9 装置假天花指引: 9.1 假天花应以非承重物料建造,若使用承重物料建造,假天花离楼板空间高度不可 大於 1.2 米;

9.2 假天花的设置不可对阁仔的通风及采光构成影响,或不使阁仔被围封;

9.3 凡於原先已设有消防洒头的单位内设置假天花,当假天花离楼板空间高度大於或 等於 0.8 米,假天花的上、下部分空间均须设置消防花洒头保护.

10 加建阁仔规定: 10.1 须为地面层的商业用途单位;

10.2 楼层高度等於或大於 4.2 米;

10.3 阁仔层面积(不包括梯洞)不可超过高度超过

4 米或以上的地面层面积之一半;

10.4 阁仔上层和下层的净高度最少为

2 米. 10.5 由地台面至假天花净空高度少於 2.6 米的空间不可用作学习用途.

11 场所内的楼梯不可采用弧扇形方式设计,其宽度不应少於 1.0 米.如上述楼梯只通往 贮物室或无人逗留的空间,可豁免有关条件.

12 楼梯的踏步板不应少於

23 厘米及}脚板不应超过

18 厘米. - 第4/9页13 供人通行的楼梯之净高度不应少於 2.2 米.

14 走廊及卫生设施的净高度不应少於 2.2 米.

15 如需穿越不同用途之间隔或单位,该通道应使用具一小时抗火效能(CRF60)的材料 建造.

16 除了位於地面层之商业用途单位外,凡涉及单位外墙之更改(包括更改门洞或窗洞等) 须符合民法典第

1334 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共同部分上进行工程,如构成更新工程, 则须经分层建筑物之一定数目之所有人在大会通过有关许可方得进行,而该等所有人 所占之份额须至少为分层建筑物总值之三分之二. - 第5/9页

第三章 行政程序

1 申请核准更改工程计划 1.1 需要递交的文件(与土地工务运输局相关部分) (1) 《申请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计划》表格(U014C) (2) 物业登记书面报告正本或经鉴证副本 (3) 倘为租客,业权人同意书正本或经鉴证副本(U038C) (4) 倘为受权人,授权书正本或经鉴证副本 (5) 编制计划责任声明书(U002C) (6) [1] 指导工程责任声明书(U019C) (7) [1] 实施工程责任声明书(U020C) (8) 工程说明备忘录 (9) 位置图 (10) 已核准图则 (11) 重合图则 (12) 拟更正图则 (13) [2] 供水计划图则 (14) [2] 排水计划图则 (15) [2] 结构计划图则 (16) [2] 消防计划图则 (17) [2] 供电系统计划图则 (18) [2] 空调/通风/排烟系统计划图则 (19) [2] 燃气/燃料系统计划图则 (20) [1] 预防工作意外和职业病保险单(俗称劳工保险)正本或经鉴证副本 (21) [1] 临时占用行人道或街道准照正本或经鉴证副本 [1] 申请发出工程准照需递交之文件;

[2] 当工程涉及时需递交之文件. 1.2 副本数量 递交申请时,除须附上正本一份外,还应附上三份计划副本,倘场所位处「被评定区域 或楼宇」还须多附一份副本,以便谘询文化局意见之用. 1.3 自编页码 申请人须自行将所递交的文件进行编码.由申请表作为第

1 张开始.

2 申请工程准照 2.1 可於填写《申请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计划》申请表时一并作出;

(U014C) 2.2 倘不属於 2.1 点的情况,则须透过《申请发出工程准照》表格作出;

(U011C) - 第6/9页2.3 获批准发出工程准照的基本条件为: 2.3.1 计划被评为核准或附带条件核准(不包括被评为获发可行意见) 2.3.2 已递交合资格人士或公司的指导工程及实施工程的责任声明书. 2.3.3 已递交符合 40/95/M 号法令所规定的预防工作意外和职业病保险单(俗称劳工保 险) ,尤其注意下列各项: 2.3.3.1 投保人须为工程所有人或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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