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4-09-17 |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新大新材上述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 管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计划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180 万元 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2、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将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
5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基于以上意见,我们认为新大新材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180 万 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同意新大新材本次节余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八、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
2、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
3、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
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投项目 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