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4-09-29 |
订约双方同 意以下各项: 1. 本公司就过渡期间已供应之部分天然气应向津燃燃气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61,100,000元 (即32,500,000立方米天然气乘以所供应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 格人民币1.88元 (含税) ) ( 「过渡款项」 ) ;
2. 过渡款项应於补充协议日期起计三日内支付;
3. 於获独立股东批准及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应根 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计算及支付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燃 气供应合同生效日期全部已供应天然气应付予津燃燃气之除过渡款项外 的其他款项 ( 「其他款项」 ) ;
4. 倘独立股东不批准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津燃燃气应於3日内不计利 息退还本公司已向其支付的过渡款项 (於该情况下,本公司应继续与津燃 燃气进行磋商以达致独立股东可接纳的条款) ;
及5. 补充协议及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之间如有任何歧异,概以二零一九年 燃气供应合同为准. 所供应天然气的每立方米价格人民币1.88元 (含税) 乃二零一九年一月之燃气采 购价.32,500,000立方米天然气量约为二零一九年一月所供应天然气总量的一半,此 乃津燃燃气所要求以作为过渡期间支付部分采购成本的付款. 董事会函件C7C董事会认为,由於补充协议的定价条款构成取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