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4-10-12 |
1 滨州市沾化区房屋征收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拆 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 体拆除的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建筑违法拆除施工行 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处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五条 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建设单 位应当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 不得拆除. 第六条 拟采取爆破方式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 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企 业,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拆除.
2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建设单位应 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企业签订房屋建筑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报区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 后10 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 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保护工 作.当被拆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时,应当与 管线设施产权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定安全后方 可施工.
第三章 拆除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建筑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 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符合相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施 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 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 筑拆除工程.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定, 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或者调整;
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
3 行审核. 第十三条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企业应当到 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审批 手续;
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遵 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 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制 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 资金的投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不得拆除未办理拆除施工备案手续 的拆除工程.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对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负责,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 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拆除工程规模,在施工现 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 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