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4-10-12 |
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人员,不4得上岗作业.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管理,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进行现场监 督.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 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 安全防护用具等,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 作的危害.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未经教育 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会同监理单位检查被拆除房 屋和毗邻建筑物周边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 切断或者迁移、保护,不影响拆除施工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术 规范进行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 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 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 发现危及毗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上 地下管线安全情形的或者不明物体的,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
5 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组织处置,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 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 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 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作业人 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 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