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4-10-12 |
4 27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5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浙儒律法[2016]213 号致: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儒毅 或 本所 )接受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宇清科技 或 公司 )委托,作为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 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 本 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儒毅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 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儒毅认为必须查阅 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儒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儒毅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儒毅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 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查证和确认.儒毅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
6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儒毅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以下简称 中国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 见.儒毅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 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儒毅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儒 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儒毅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所编制的《浙 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 (以下简称 《公开转让 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