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4-10-12 |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25 层 邮编:350001
电话: (0591)
88068018 传真: (0591)
88068008 电子信箱:zenith@zenithlawyer.
com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二一四年四月 1-3-1 目录第一部分 引言3
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3
二、释义.4 第二部分 正文7
一、本次股票挂牌的授权和批准.7
二、公司本次股票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公司符合申请股票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1
五、公司的独立性.13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16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9
八、公司的业务.53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69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74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9 十
三、公司的公司章程制订及修改.79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81 十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2 十
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89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3 十
八、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93 十
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5 二
十、《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95 二十
一、结论意见.95 第三部分 签署页
97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4)闽理非字
32 号致: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作为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3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等相关规 定之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经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