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4-10-17

监察委员会则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监督者,是促进国家审计治理职能与审计目标最终实现的高级平台与升级载体,两者均是国家监督制度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均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2]. 二 、研 究文献回顾与评述(一 )研究文献综述1 关于监察制度的演进与发展方面的研究.在 纪检监察制度演进方面,已有研究主要聚焦于我国古代监察模式变化过程和我党纪检监察体制的变迁等两方面.前 者主要是总结我国古代设立监察机构或职位的历史与经验及其在当时发挥的作用.如 贾玉英发现我国古代中央行政权力体制与各朝代监察组织设置形式变化之间存在密切依存关系[3].陈洋庚发现权力缺乏相互制约是导致监察机制失效的深层原因,尽管许多朝代形式上设置了完备的监察机构,但实际上却难以真正抑制贪污和弄权等腐败行为[4].张忆端、何普发现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监察制度变迁既有连续又有间断,如秦汉至明清以来的整个封建社会里,各个朝代均建立起了具有中华法系特色的监察制度模式,近代民国时期则有监察院制度模式,到新中国时期又间歇式地设置了隶属于国务院的监察部组织设计[5].刘思远认为用于监督官员行为、维护统治者权力与秩序,约束人民权力的我国古代不同时期的监察制度,实质上一直在经历逐步变化与自我完善的渐进式过程[6].张晋藩认为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职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统治者通过实施立法、行政和司法监察,扩大监察权力,形成扼制官吏腐败的重要防线,但古代监察制度也存在诸多缺陷[7].纪亚光发现我党建党初期就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后改革成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政府方面则是建国初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五年后改设国务院监察部,改革・9・2018年第3期开放后又重设监察部[8], 显示了我党对推行监察委员会制度曾进行过有益尝试,是在曲折中前行的.2 关于监察制度与法律监督及授权关系方面的研究.由 于监察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实质上是对宪法和法律执行、遵守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因此,先取得法律授权是权力行使的前提.法 律监督权理论上属于立法部门,可现实中却由执法部门本身来行使.姜 明安研究发现我党作为执政党,在性质上有绝对权力控制权与监督权,但也需要由法律来赋予这种权力[9].李永忠发现党政领导分系监督体制因素是影响纪检监察制度实施效果的关键掣肘因素,通过纪检与行政监察合二为一的集中监督管理模式变革是未来纪检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他认为监察委制度改革必须依法推进,完善监察法律制度框架是当前要务[10].叶海波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遵从宪法修改的程序,先由全国人大修宪创设机构,再实施宪法建立机关,形成 有限 和 有效 监 察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11].朱福惠、张晋帮认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具有合宪性,但并没有直接的宪法依据,需要先修改宪法取得授权,以便具备法律许可的前置条件[12].

3 关于监察监督制度改革与纪检反腐败机制关系方面的研究.首 先,有学者认为传统行政监察监督与纪律检查监督都是反腐败的重要形式.如 李虎林提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坚决履行党的纪检与行政监察等各自职能,才可能实现反腐倡廉的既定目标[13].徐喜林提出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同步做好打击腐败与预防腐败两方面的工作,更侧重于建立预防机制[14].张孟飞认为纪检机关应进行机制变革,使之具备足够的权限与职责,才能充分发挥反对腐败的作用[15].赵爱玲发现反腐败制度建设是取得反腐败工作胜利的核心内容,是取得反腐败成效的保障因素,但是需要逐步消除纪检监督与行政监察权限之间的差距[16].郭文亮、尹东波认为监察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反腐败,但是反腐败的强度与能力存在差距[17].黄树贤发现政府管辖下的行政监察问题在于监督权比较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无法充分行使监督权,难以取得预期监督效果[18].其次,部分学者认为当前人大监督权软化现象比较严重.孙 立坤观察发现全国及地方人大的监督权行使实际上是形式重于实质,难以根据宪法安排履行对执法权与司法权的强力约束[19].最后,有学者认为需加强对纪检监察制度模式转化深层原因的研究.如 杨坚认为党的纪检机构目前还存在导向、机制和认识方面的不足或缺点,急需全面改革与完善[20].吴海红认为纪检监察管理组织形式需要进行多形式的探索,逐步解决监察部门难以监督同级党委和行政部门人员公务执法行为的现实难题[21].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