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4-10-2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数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实验区宁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世谦,董事长. 委某诉讼代理人:梁书刚,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某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 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 委某诉讼代理人:陆俊奇,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数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某合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数众公司的委某诉讼代理 人梁书刚、秦琳,被上诉人安装公司的委某诉讼代理人陆俊奇,鉴定单位上海第一测量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指派的鉴定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数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并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涉案项目于2015年4月30日竣工验 收,事实认定错误.

1、从监理周报反映截止当日,工程上存在12大项缺陷未完成整改 ,大多为根本性质量问题,上诉人鉴于被上诉人在工作联络单中承诺对未完成部分工程 予以解决,才于2015年4月30日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并非工程真正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

2、消防验收至2015年5月13日尚未完成,而只有消防等专项验收完成后才能进行工程 整体验收;

3、被上诉人未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竣 工验收要求;

4、根据双方EPC总包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验收系以上诉人用户为准,应 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动)验收通过的时间2015年7月14日作 为工程竣工日期.

(二)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上诉人拒付剩余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监理报告对于质量问题都有反映,大多存在于基础、结构及隐蔽性工程中,上诉人一 审中申请了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有 拖延诉讼 之嫌等理由驳回了鉴定申请 ,显属错误.要求进行鉴定,对质量问题予以修复或支付修复费用.

(三)关于涉案项目 工程款的结算,首先由于被上诉人未提交及签订质保书,上诉人有权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其次,2015年4月30日至同年7月14日,该项目所耗电费属于EPC合同工程款的一部分 ,已由上诉人承担,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第三,冷却塔供水接通工程、冷却塔设备房消 防水系统供水接通铺设工程根据EPC合同专用条款对双方工程界面及工作范围的划分 ,双方以供水、排水接口作为工程界面,接口外由上诉人负责,接口内属被上诉人工程 范围,因其未施某相应工程款应予扣除.第四,关于增加工程款的确认:

1、鉴定程序 违法.包括:司法鉴定人对鉴定过程及内容不熟悉,庭审质证中许多问题由所谓组员代 为回答,所谓的鉴定结论难以信服;

鉴定意见书审核人为王某,审定人为郁善昌,说明 本次鉴定或少一名司法鉴定人,或由鉴定人自行进行了复核,均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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