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4-10-21 |
现场勘验时鉴定人未到场,一审法院亦未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鉴定单位私自接 受安装公司提交的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且超出其资质及专业范围对工程 设计、质量等问题进行了认定.
2、造价鉴定中仍存在大量错误:(1)机柜增加工程,应 由安装公司提交相应的审价材料,其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增加机柜的规格大小完全 可以现场测量,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2)35KVA土建工程,有监理单位确认但无建 设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单所涉造价210,760元(人民币,下同)以及春节施某补贴不应计入 造价;
(3)主楼北侧钢扶梯工程,鉴定单位超出安装公司的请求范围将本属于合同范围 内的
一、二层拆除钢砼地坪、挖土方、基础垫层及其他相关工程作为增项予以了计价 ;
(4)加固工程,属于总包合同范围内,鉴定单位并无判断该部分工程是否为增项的资 质,却将其作为增加工程;
(5)合同外零星工程,在被上诉人报送的结算文件中无此增 项,本案直至第二次庭审辩论结束时都未提及过该部分工程,鉴定单位对此进行鉴定已 超出法院委某范围.且鉴定单位陈述是根据照片和被上诉人单方签证单计算的,不符合 造价结算的原则,即便根据照片也可见零星工程大多为施某过程中正常的措施费,不存 在增项的问题.另需说明,施某当时相同地点有大量其他工程施某,即使被上诉人确实 进行过部分施某措施外的室外工程,也并非上诉人指令,而是为其他公司进行的施某 ,上诉人仅租赁部分厂房作数据库,无义务也无必要从事所谓室外工程;
(6)上诉人客 户要求增加的工程,双方均认可该部分费用应以客户上海移动确认为准,并由其承担. 鉴于上海移动对该部分金额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接受上诉人申请追加上海移动为本案 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却未追加.被上诉人报送上海移动的工程款明细中包括了部分土 建增加工程,上海移动审核后未予认可,该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于未确认部分上 诉人无需支付.另,辅楼原设计方案为二层,结构未发生变化,因9台柴油发电机增加 至11台导致辅楼面积增加1,593.74平方米,显然不符常理.且辅楼桩基工程也是被上诉 人合同范围内的施某内容,不存在增加的问题.
(四)上诉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 人未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未支持该项诉请 ,将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
(五)建设工程施某合同与代理运营合同属两个法律关系,不 应在一案中处理.关于管理服务费,被上诉人存在大量运维不到位的状况,已严重影响 数据中心的运营,要求上诉人支付全部考核费及奖励费,上诉人无法接受.运维考核需 要被上诉人提交相应资料,在其未提交、上诉人难以进入机房区域的情况下,无法进行 考核.且上诉人逾期付款,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先发出书面催款函,其未发催款函 ,尚未满足上诉人的付款条件. 安装公司辩称:原判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一直确认因资金不足拖欠工程款,表示要及时还款付息,从未 提出过质量问题,所有上诉理由均无事实、法律依据.根据诉的合并理论及纠纷一并解 决的原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均表明可由法院决定相关案件是否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