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4-10-21 |
2、判令安装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2,500,000元;
3、 判令安装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300,000元;
4、判令安装公司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 竣工验收报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2014年10月28日,数众公司(发包方)与安装公司(承包方)签订《上海国际集控 数据平台(数众云)项目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上海国际集控数据平台(数众云)项目.工程内容及规模:上海国际集控 数据平台(数众云)项目施某总承包,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路XXX号XXX-XXX号楼,1号楼1-2层机房.工程承包范围:(一 )按照发包方对机房基础和墙面板材的材料参数要求进行设计施某(要达到发包方要求及 安全技术指标);
(二)机房的设计、选材、材料采购、机房装饰、地面防静电处理、材 料搬运等;
(三)机房的动力装置(包括外电引入的接口、备用电源的安装调试)、室内设 备、空调、照明等安装、电源布线等;
(四)配合发包方进行设备的调试、调测;
(五)机 房的接地及防雷处理(按国家标准);
(六)机房的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等相关设施的施某 安装及报验.施某开工日期:2014年11月1日.发包方客户具备进场布线条件日期 :2015年3月31日.建设完成日期:2015年4月10日完成数据中心全部工程建设,2015年 4月30日完成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标准:发包方按机房的施某及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1、 附件2)对承包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合同价格暂定为贰亿玖仟捌佰玖拾陆万贰仟元 (小写:2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