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4-10-25 |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身份 本所是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注册地 为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中大广场五矿大厦五楼, 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 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徐旭青律师和刘志华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 业务执业记录和联系方式如下: 徐旭青律师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律师 协会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高级律师,执业时间:
15 年.徐旭青律师原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3月加入本所,成为 本所合伙人.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5-2-2 刘志华律师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律师 协会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时间:7 年. 证券执业纪录:本次签字律师徐旭青、刘志华曾为多家股份公司发行新股、 上市或配股以及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邮政编码:310003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1、本所于
2005 年3月开始与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进行沟通.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公司上市辅导以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律审查工作.
2、本所律师参加了由辅导机构主持的历次公司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公司 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调 查公司资产状况、业务经营,调阅了公司、公司各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所有工 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检查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制度,查阅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等文件,研究了公司的验资报告、评估报 告、审计报告,与公司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公司进行会计审计的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业务的工作时间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