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4-10-25 |
1、2007 年3月5日,发行人通知全体董事将于
2007 年3月15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发行人的该等行为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及 《公 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之通知时间、方式的规定.
2、2007 年3月15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如期在公司住所地 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8 名(董事王超因故未能出席,委托公 司董事潘亚岚代为出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次会议之董事出席情况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出席董事会的规 定.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5-2-5
3、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以及 其他有关事宜通过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 、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二十项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出 席会议的董事均在决议上签字,且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 均为合法、有效. 该次董事会会议制作了会议记录,参会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署了姓名.
4、2007 年3月15 日,发行人董事会通知全体股东于
2007 年4月6日召开 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发行人董事会的该等通知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零三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方式的规定.
5、2007 年4月6日,发行人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如期召开.参 加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4 人,代表股份
625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的 100%.
6、发行人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通过了如 下决议: (1)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
(2)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 案》 ;
(3)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
(4)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 案》 ;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5-2-6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 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
7、发行人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二)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通知、决议、 签到本,确认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第四章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