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4-10-26

5 现行有效之《广州爱特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年修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为公司本次挂牌指派的经办律 师,即在《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律师 一栏中签名的 律师 东莞证券、主办券商 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亚洲(北京)评估 指 亚洲(北京)评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工商局 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各区的分局 股东大会 指 广州爱特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广州爱特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报告期 指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1至3月《法律意见书》中可能会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小数点 四舍五入导致的.

6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州爱特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爱特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申 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 《监管办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现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 律意见. 第一部分 引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 《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爱特安为如下保证: 爱特安为已经向本所及其经办人员 提供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料(包括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上述资料的真

7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对其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该 等文件所支持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爱特安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 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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