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4-10-26 |
(四) 《法律意见书》 仅就爱特安为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 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爱特安为的文件引述.
(五)本所同意爱特安为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 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爱特安为在引用时,不得引起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律师将对引用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 《法律意见书》作为爱特安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意见书》仅供爱特安为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17 年4月15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
8 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 以及关于本次申请挂牌的其他相关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 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5月23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与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下列议案:
(一) 《关于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议案》;
(三) 《关于同意公司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机构的议案》;
(四) 《关于申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等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 述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程序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挂牌已获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根据 《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挂牌尚需主办券商推荐并取得股转公司同意 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成立于
2012 年5月14 日,成立时名称为 广州爱特安为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 .2016 年7月22 日,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并办理工商登记,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爱特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 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局于
2016 年8月17 日为爱特安为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103596167564J 的《营业执照》,名称为 广州爱特安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邓兴裕,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
38 号2009 房(仅作写字楼功能用),注册资本为 867.30 万;
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广告业;
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