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4-10-30 |
橡胶、塑料模具制造;
风力发电机组零配件及复合材料制品 开发、设计、制造、销售;
桥梁支座,伸缩缝,铁路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 胶木制品和机械零配件生产、 加工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电器机械及器材、 百货、 五金、交电、胶木制品及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销售;
建筑工程隔震减 震产品、聚氨酯材料制品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经湖南省体改委湘体改字[1997]73 号文批准,由中国南 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北京铁工经贸公司等
17 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首次向各发起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80 万股;
2000 年经湖南省体改委湘 体改字[2000]05 号文批准,向各发起人增资发行 1034.8 万股.以上均为人民币
5 现金方式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435.52 万股,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20435.52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