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4-10-30 |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8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9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应当立即对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 公司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权偿 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通过违规担保、 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 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董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 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董 事职务. 若公司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 董事会或者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监 事职务. 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罢免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