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11-01

42 胡建新 36.26 36.26 0.1813

43 茆先祥 32.9 32.9 0.1645

44 吴英男 32.82 32.82 0.1641

45 晋兆龙 32.02 32.02 0.1601

46 罗明净 28.88 28.88 0.1444

47 李东华 28.82 28.82 0.1441

48 华玉良 21.66 21.66 0.1083

49 曹国亮 14.22 14.22 0.0711

50 杨宏奎 6.4 6.4 0.032 合计 20,000 2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 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5,000 万股,公司股东首次公开发售股份 1,25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7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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