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4-11-01 |
(3)公司主要产品与海外竞争对手是否有专利重合,是否会在 国际竞争中存在专利纠纷;
(4)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是否存在应当纳入核心技术人员而未纳入的情况;
(5)徐一华、杨聪、蔡 雄飞和曹葵康已授权发明专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专利号、专利名称、类型、 申请日期, 说明上述专利的获得是否与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的任职有关, 是否存在应当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将其发明 专利授权发行人使用的情况.如有,则请保荐机构对照《审核问答》第七条的 规定,充分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该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核心技术是否是共有技术,相关核心技术 向公司其他产品延伸实现工业化转化是否需要获取参与项目研发的高校、科研 单位的授权,是否存在潜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共有权人对核心知识产权商业化应 用的利益诉求,并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经六和律师查阅发行人(甲方)作为牵头单位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天津 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2016 年12 月更名为 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 、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和成都工具 研究所有限公司(上述
6 家单位均作为乙方)分别签署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 备开发专项项目合作协议》 ,该等协议对知识产权归属、权利行使、收益分配进 行了明确约定,具体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3、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以下方式处理: (1)执行本项目过程中,基于甲乙双方各自独立完成的开发成果所形成的知识 产权,归实际完成方所有.……(3)执行本项目过程中,基于甲乙双方合作完 成的开发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双方共同所有. 按照双方的资金、 人员、 技术、 物质条件等投入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
4、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实施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在 产业化过程中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可以直接实施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乙方所 有知识产权,但应当向乙方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5、甲方在本项目产业化后获取的经济效益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本项目中可 8-3-3 通过知识产权使用费或转让费等形式获取经济收益. 经六和律师查阅该项目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任务书》 、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自验收报告》等该项目有关的资料,并根 据天津大学出具的说明,以及经六和律师访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工业大 学、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和成都工具研究所有 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核实、 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公司参与该项目的负 责人,六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在 复合式高精度坐标测量仪器开发和应用 项目研发过程中形 成的核心技术为独立开发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属于共有技术 发行人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对项 目执行过程中, 基于公司独立完成的开发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申请了专利和软 件著作权,相关知识产权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合作协议》 的约定属于实际完成方即天准科技所有. 天准科技不存在对多方合作完成的开发 成果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形. 发行人在该项目执行过程中申请的发明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均属于发行人单 独所有,不存在共有权人,主要知识产权情况如下: (1)发明专利: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专利号/授权号 申请日期 状态